台灣攝影學會台北活動中心980724-26閩江口外明亮的珍珠馬祖攝影采風行

有鑑於馬祖地區天氣變化迅速,出發前一顆心繫著天空,祈求天公作美給我們一個豔陽高照的好天氣,還要擔心大夥 吃不好,睡不好,最無奈老天給了一個悶熱無色彩灰灰的天空。

攝影創作來自一段路程一次旅行,光影的對話,人文的紀實,建築的記錄,一張張作品在指尖中探索,真實的記錄一個個回憶,揭示曾經有過的印象與心境,不管在台北也好,馬祖也好,認真的,快樂的,至少那是一個歡笑的時光。

此行中幾位老大哥對攝影的執著,被他們的精神深深震撼了,灰朦朦一片的天空,空氣瀰漫一股屬於夏日吹南風濕濕透不過氣悶熱氣息,老大哥依然背上重裝,汗流浹背的穿梭各村落小巷間,認真的按下指尖的快門,而坐在一旁涼亭下享受海風徐徐吹來的我,用慚愧的心吸氣著,他們的認真,是我此次旅途中值得書記下的感動。

陽光不露臉,辛苦的是副理事長傳信老師,他要攪儘腦汁找拍攝點所花心思可想而知,不過,也讓我們見識到了王老師見招拆招的功力。然而,原計劃到東犬燈塔下仰望浩瀚星河,與流星許願,再到福正沙灘上踏星沙的美夢,也被老天爺攪了個局,美夢落空,同樣的景色,有時會因心境的變化感覺不同,而那心境的變動又被時空所牽動著,這又是另一種體會。

回程當天清晨在東莒,接到南竿陳小姐電話告知南竿機場因雲霧繚繞上空,早上班機全部停飛,下午的班機會不會受影響不得而知,一顆心懸著,擔心霧再不散去我們要滯留馬祖........不過,還好能順順利利出門,平平安安的回家,這都要謝謝所有同好們的體諒與配合是讓我感動、感恩、期待著與馬祖這一顆閃亮珍珠再一次相逢。

范素枝 2009.07.28.

王副理事長深入、精闢的導覽解說
芹壁聚落

后澳聚落外拍

參觀馬祖酒廠


王副理事長熱情演出 - 騎腳踏車的旅人

搶拍補破網的阿嬤 - 擠爆了

感謝專業、敬業、認真的 - 補破網阿嬤

基隆會潘總幹事友情贊助演出 - 曬網的漁人

豐盛的午餐

2009基隆情人湖濱海大道「夏之戀」攝影比賽簡章
宗 旨:推動基隆海岸觀光景點,宣傳基隆自然人文藝術之美,希望藉由本次攝影比賽,邀集全國攝影好手,透過鏡頭,烙印出基隆情人湖濱海大道「夏之戀」活動之美景。
指導單位:基隆市政府、基隆市議會
主辦單位:基隆市姊妹市委員會、各縣市體育會聯合會、基隆市商業總會、台灣省體育會土風舞協會、基隆市民眾服務社
承辦單位:基隆市攝影學會
協辦單位:基青攝影學會、全國攝影學會
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者皆可參加
攝影主題:國曆98年7月18日有關基隆-情人湖濱海大道「夏之戀」系列活動(外木山海邊)
1.濱海大道海岸景觀2.夏之戀活動(1400~1800)3.活動代言人婚紗照(0930-1100)
作品規格:以相紙沖印或輸出5ㄨ7英吋之彩色、黑白照片。正片、負片或數位(六百萬畫素)不拘。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8年8月3日止 (送達為憑)。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收件地點: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一路231之2號 基隆市攝影學會 收。
Tel 應文進 0921140000 黃德勝 02-24244032
評審日期︰民國98年8月9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評審地點及得獎通知、頒獎時間地點均由基隆市攝影學會網站公告通知。
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邀請國內攝影名家擔任評審。
獎 項︰金牌獎 一名 獎金 新台幣 貳 萬 元整 精美獎牌乙個。
銀牌獎 一名 獎金 新台幣 壹 萬 元整 精美獎牌乙個。
銅牌獎 一名 獎金 新台幣 伍 仟 元整 精美獎牌乙個。
優選獎 五名 各得獎金 新台幣 貳 仟 元整, 各頒獎狀乙紙。
佳作獎 十名 各得獎金 新台幣 壹 仟 元整 各頒獎狀乙紙。
入選獎 三十名 各得獎金 新台幣 伍 佰 元整 各頒獎狀乙紙。
參賽規則:
一、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且為拍攝限定地點及時程內拍攝之作品,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不予評審。且為一次拍攝完成之單張作品,連作不收。。
二、 參賽作品須註明比賽名稱、題名、姓名、住址及聯絡電話。
三、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金、獎座及獎狀。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四、 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五、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
六、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七、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數位檔)自公布得獎日起,十日內繳交主辦單位,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不另酬謝。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
八、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九、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 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違反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