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推行全民美育,提升美術創作風氣及水準。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承辦單位:基隆市文化局
三、參賽資格:民國83年8月31日前出生之中華民國籍藝術創作者。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2年內之獨立創作,且不曾參加任何競賽得獎者。
(二)參賽者每人最多限報2類,每類限送1件。
(三)作品有抄襲、重作、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簡章規定情事經查證屬實,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承辦單位得逕自取消參選或錄取資格並公佈之,3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及獎狀予以追回。
四、徵件主題:不限。
五、競賽類別及規格:含書法(篆刻)、水墨、水彩、油畫、攝影共五大類。
(一)書法(篆刻):請參賽者附釋文,以供核對。
1.書法:連框裝裱或卷軸,裝裱完成後最大尺寸以195(高)×120(寬)公分為限(宥於展場高度),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橫式手卷不收。
2.篆刻:直式卷軸或直橫式裝框均可,橫式手卷不收,畫心最大以45×150公分為限。
(二)水墨:連框裝裱或卷軸,裝裱完成後最大尺寸以195(高)×120(寬)公分為限(宥於展場高度)。
(三)水彩: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最大以176×142公分為限,背面請加裝木板。
(四)油畫: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最大以176×142公分為限,背面請加裝木板。
(五)攝影:連作不收,黑白或彩色均可。裝裱前作品長邊以20吋(51公分)為準,短邊不得小於12吋(31公分),須裱框。
※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可用木框或鋁框(但不得以玻璃裝裱)。
六、參賽辦法:(分兩階段)
(一)【初審】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參賽者須自行拷貝留存。
1.收件時間及方式:自100年5月16日至100年5月25日止,以掛號寄至202基隆市信一路181號基隆市文化局「展覽藝術科」收(封面務請加註:100年度鷄籠美展送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未掛號者遺失恕不負責,不接受親自遞送。
2.檢送資料:
a.初審作品送件表及作品8×10吋照片1張,另書法類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另加1張8×10吋照片(每張照片背面皆須黏貼附表作品標籤),照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
b.篆刻類以參賽作品十至廿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送審;不須附照片。
3.未備齊資料填寫不完整者或資料混雜難辨識者不予受理。
4.初審通過者,由承辦單位於基隆市文化局網站公布並另行發函通知複審送件相關事宜。
(二)【複審】:
1.送件時間及方式:自100年7月5日至100年7月10日止(若有異動,以個別通知函為準),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將複審作品送至基隆市信一路181號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由中正路入口進入),由承辦單位掣據簽收,逾期者視同放棄。
2.初審通過者須將原件依本簡章(五、競賽類別及規格)指定規格裝裱參加複審,與初審通過之作品不符、增刪內容或未符合規格者,承辦單位得以取消複審資格。
3.複審結果於基隆市文化局網站公布並個別發函通知。
七、展出時間及地點:100年9月6日至100年9月25日、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
八、頒獎時間及地點:100年9月10日(星期六)下午2時、基隆文化中心一樓大廳。
九、作品退件: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
(一)退件時間:自100年9月27日至100年10月9日止,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週一休館日不受理)。
(二)退件地點: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同送件地點)。
(三)退件作品請務必於通知時間內取回,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逾期1個月未領回者,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理,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
十、獎項:
(一)「鷄籠獎」:本年度取水墨類1名,頒發獎金新台幣10萬元正、獎座、獎狀及作品專輯3冊。得獎作品由基隆市文化局收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基隆市文化局所有。
(二)「市長獎」:以設籍於本市者為對象,本年度取書法篆刻類1名,頒發獎金新台幣5萬元正、獎座、獎狀及作品專輯3冊。得獎作品由基隆市文化局收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基隆市文化局所有。
(三)五大類別各類皆錄取以下名次:
特優:1名,頒發獎金新台幣4萬元正、獎座、獎狀及作品專輯3冊。
優等:2名,頒發獎金新台幣2萬元正、獎座、獎狀及作品專輯3冊。
佳作:4名,頒發獎金新台幣5仟元正、獎座、獎狀及作品專輯3冊。
入選:6名,頒發獎狀及作品專輯3冊。
(四)各獎項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各獎項獎金包含所得稅。
十一、附則:
(一)由承辦單位聘請各類別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初審及複審,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 承辦單位對參賽作品負有保管之責,惟因裝裱或包裝不良等事由或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導致作品受損時,不負賠償責任。
(三) 承辦單位對得獎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性之權利,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且不另給酬。
(四)複審作品之保險期間為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險最高賠償金額每件作品均以新台幣3萬元計。
十二、凡送件參加本美展者,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三、簡章及各表單可於基隆市文化局網站http://www.klccab.gov.tw (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展覽藝術類)下載使用或附回郵至基隆市文化局索取。
洽詢電話:(02)2422-4170#379展覽藝術科。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公布之。
2011/04/20
標籤: 活動報馬仔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0 意見:
張貼留言